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184号
青岛巨鑫富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TX036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5〕JQ01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5〕JQ01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青税二稽通 〔2025〕JQ015号
青岛巨鑫富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TX036F):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8月20日
附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青岛巨鑫富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TX036F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8号丙-1
法定代表人:赵春兰、女、321083********7802
实际责任人: 李光明、男、321083********7776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41.68万元,税额24.09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惠泽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N60D418):
事由:提供涉税检查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通知内容:通知你公司3日内提供你公司检查期间的相关劳务人员名单、劳务报酬发放及相关劳务合同信息等涉税检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5年184号
青岛巨鑫富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TX036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5〕JQ01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青税稽二通〔2025〕JQ015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青税二稽通 〔2025〕JQ015号
青岛巨鑫富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TX036F):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相关制度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8月20日
附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青岛巨鑫富宇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TX036F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8号丙-1
法定代表人:赵春兰、女、321083********7802
实际责任人: 李光明、男、321083********7776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41.68万元,税额24.09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惠泽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N60D418):
事由:提供涉税检查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通知内容:通知你公司3日内提供你公司检查期间的相关劳务人员名单、劳务报酬发放及相关劳务合同信息等涉税检查资料。